日前,質檢總局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規定》的公告(2015年第57號)。公告內容稱:為了督促生產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規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續處理工作,增強監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該新規將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新規中規范了適用范圍、工作內容和程序以及相關執法部門的權限和責任,并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作出了嚴格的要求: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應當自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后處理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按以下要求在3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后處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此外,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并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向后處理部門申請延期復查,延期不得超過30日。而對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后處理部門應當責令企業在30日內進行停業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應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同時,對于監督抽查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復查仍不合格的;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經復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銷證書的;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的,如需要進行執法查處的,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