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鋰電池航空運輸鑒定報告新規發布。隨著鋰電池技術在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其安全性問題也日益受到關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針對鋰電池航空運輸安全,發布了第66版《危險品規則》(DGR)和第12版《鋰電池運輸規則》(LBSR),新規將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規要點
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電池(PI 966)
1.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Section I 和 Section II)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下進行運輸。
2.2026年1月1日以后(Section I)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must)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的荷電狀態下運輸。荷電狀態超過額定容量 30% 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只有在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的情況下,才能按照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3.Section II
額定瓦時數超過 2.7 Wh 的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必須(must)在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下交付運輸。荷電狀態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電池芯和/或電池組必須按照 PI 966-I的規定,經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并根據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設備內置的鋰電池(PI 967)
鋰離子電池芯和電池組應當(should)以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的荷電狀態或者不超過25%的顯示電量交付再運輸。
以鋰離子電池為動力的車輛(PI 952)
2025年1月1日起,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和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須酌情按以下三個新條目之一進行運輸:
- Vehicle, lith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6),
- Vehicle, lithium metal battery powered (UN 3557)
- Vehicle, sodium ion battery powered (UN 3558)。
但到2025年3月31日之前,這些車輛仍然允許按照原有的UN3171- Battery-powered vehicle進行運輸。
對于UN3556、UN3557(僅當電池可充時)和UN3558,還有以下關于SoC要求的變化: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車輛交付運輸時,其電池的荷電狀態應當(should)不超過其額定容量30%,或顯示電量應當(should)不超過25%。
2026年1月1日以后
a: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必須(must)滿足:
1.電池荷電狀態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
2.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b:使用額定容量不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交付運輸時應當(should)滿足:
1.電池荷電狀態不超過其額定容量的30%;或
2.顯示電量不超過 25%。
c:使用額定容量超過100 Wh的電池供電的車輛,如果電池荷電狀態超過其額定容量的 30%,經始發國和運營人所在國批準,可以根據這些當局規定的書面條件進行運輸。
包裝性能要求
PI 966和PI 969 Section II
PI 967和PI 970 Section I
PI 967和PI 970 Section II
新增包裝件的3米堆碼要求:
每個電池芯或電池組包裝件,或完整的包裝件,必須能夠持續24小時承受施加在頂面上的相當于高度為3米的相同包裝件(包括試驗樣品)的總重量的力,而不會損壞其中包含的電池芯或電池組,且不會降低包裝的有效性。
注:承受力可通過試驗、評估或經驗證明。
以上注釋里的解釋說明內容同樣適用于PI965-IB和PI968-IB中的3米堆碼要求,可以用評估或經驗替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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