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1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一項屬于第2014/53/EC號指令(對無線電設備投放市場作出規管)實施框架內的歐洲委員會通報。通報列出適用于所有歐盟的新協調標準清單,代替《官方公報》之前刊登的所有清單。
在2014/53/EC號指令下,“無線電設備”的定義指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的電器或電子產品;或者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并須配合天線等配件才可使用的電器或電子產品。新指令適用于各類無線電設備,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專為公眾安全、防衛及安全而設的無線電設備除外。
例如,電視機、遙控器、無線電通訊器,以及用于電臺和電視廣播的無線電設備都受新指令規管。此外,新指令將適用于9千赫(kHz)頻率以下的無線電設備。
指令本身只限于表達無線電設備須遵守的基本規定。雖然如此,符合協調標準或部分協調標準的無線電設備(有關參考資料刊登在《官方公報》),可推定已符合協調標準或部分協調標準所涵蓋的基本規定。
因此,香港公司出售受指令規管的產品給予歐盟客戶時,須確保符合在3月11日刊登的新歐洲委員會通報詳細列出的標準清單所涵蓋的基本規定。
通報列出的標準清單有15頁之多,當中許多標準之前已存在,但新文件內亦包含一些從沒有刊登過的題目。
舉例來說,新刊登的通報涉及:頻率25兆赫至1,000兆赫的短距裝置、寬頻傳輸系統、無線麥克風、超高頻船上通訊系統及設備、使用超寬頻技術的短距裝置、非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船只使用的導航雷達,以及在飛機系統使用的流動通訊。
至于無線電設備指令本身,自去年6月起,歐盟成員國必須采納及公布法例,訂明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第2014/53/EU號指令。之前實施的無線電設備及電訊終端設備指令(第1999/5/EC號指令)將被廢除。
新指令旨在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能夠達到以下要求:
a.對人體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b.有充足的電磁兼容性
c.能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
d.避免有害干擾
這些“基本規定”載于新指令第3條,適用于所有經濟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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